当前位置:首页 >民生公益> 劳动就业、劳动监察
索 引 号 01425826-4/2012-00008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区 发文日期 2012-05-28
标 题 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对全区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83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连人社发〔2012〕201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12年5月25日至6月25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任务和目标
   (一)专项行动的任务
    以劳动合同保权益、工资支付惠民生、规章制度促和谐、诚信守法谋发展为主题,以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最迫切需要维护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劳务派遣单位和部分行业、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专项指导服务与执法检查活动,全面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促进我区劳务派遣健康有序发展。
(二)专项行动的目标
    创新指导服务举措,提升执法检查效果,有效遏制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拖欠和克扣劳动报酬、超时加班加点、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侵害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妥善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着力提升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用工意识和劳动用工管理水平,促进我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秩序明显好转,促进诚实守信、劳资和谐的良好氛围形成。
二、专项行动对象和内容
  (一)专项行动的对象
    本次专项行动的对象是全区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各类工业企业、加工制造、建筑、餐饮、服装等劳动密集型用工单位。对跨地区派遣和派遣劳动者30人以上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60人以上或占用工总数比例达30%以上的用工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全面开展执法检查。
    (二)专项行动的内容
    本次专项行动的内容是: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2、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3、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包括:1、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按国家规定设立;2、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及是否将协议有关内容告知劳动者;3、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期限情况;4、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执行情况;5、是否存在利用异地参保、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自设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大量实习学生以及假外包、真派遣等形式规避法律义务的情况以及有关单位遵守其他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专项行动方法和步骤
    (一)指导服务阶段(5月25日至6月3日)
    指导服务阶段主要是通过举办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培训班、约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负责人、审查劳动规章制度和用工管理资料、召开劳资人员和职工座谈会、下发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等方式开展。

  (二)用人单位自查阶段(6月4日至6月9日)
    各相关单位要对照专项行动的内容要求,结合市、区人社部门在指导服务阶段中提出的意见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对所发现的问题,应自行予以纠正。
(三)执法检查阶段(6月10日至6月25日)
    执法检查阶段依据此次专项行动的单位范围,确定100个单位作为被检查对象,由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内容依据专项行动的内容确定;检查方式为逐户查阅用工资料、填写专项行动表格、询问劳动者或者单位负责人、制作调查笔录、下达调查询问书等。

  四、 相关要求

  (一)积极配合。各相关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安排专人负责劳动用工行为和劳务派遣行为的自查工作,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项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相关业务指导和检查部门开展好专项行动。

  (二)全面服务。要通过各种方式为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指导服务,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劳务派遣法规政策,要仔细查找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主动纠正不规范用工行为。

  (三)严格执法。执法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拖欠和克扣工资、严重超时加班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公布,同时明确专人跟踪负责,落实整改措施,实施长效监管。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