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民生公益> 劳动就业、劳动监察
索 引 号 01425826-4/2020-00002 分 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0-02-19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工资支付与劳动关系调整政策指引》的通知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工资支付与劳动关系调整政策指引》的通知

为更好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现将《连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工资支付与劳动关系调整政策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对辖区用人单位的宣传和指导工作。

连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9日

连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工资支付与劳动关系调整政策指引

一、工资待遇支付有关情形

(一)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工资待遇

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二)春节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

按照市政府关于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要求,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企业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要求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四)2月9日后,职工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返岗的工资待遇

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不能在2月9日后按期返岗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因防治疫情需要,企业要求有关职工在2月9日后延期返岗的,如职工不能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或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待岗期间生活费。

(五)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用人单位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七)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加班时间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规定的限制,但企业应提供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二、企业劳动关系调整有关情形

(八)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隔离期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企业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九)职工经治疗后或隔离以后经确诊无风险的,企业应安排职工返回原工作岗位参加工作;职工返岗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企业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职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十)职工因不配合疫情防控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三、其他

(十二)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十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暂时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