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23-X/2018-00032 | 分 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8-09-17 |
标 题 | 关于同意成立连云港市连云区阳光教育培训中心的批复 | ||
文 号 | 连区民〔2018〕79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同意成立连云港市连云区阳光教育培训中心的批复连云港市连云区阳光教育培训中心筹备组:你们提交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同意成立连云港市连云区阳光教育培训中心。该机构业务主管单位为:连云港市连云区教育局。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同意成立连云港市连云区阳光教育培训中心的批复
关于同意成立连云港市连云区阳光教育培训中心的批复
连云港市连云区阳光教育培训中心筹备组:
你们提交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同意成立连云港市连云区阳光教育培训中心。该机构业务主管单位为:连云港市连云区教育局。
你单位应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已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依法接受年度检查。
特此批复。
连云港市连云区民政局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