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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5823-X/2016-00017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6-04-07
标 题 关于全区性社会组织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暨开展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全区性社会组织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暨开展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有关要求,根据《关于加快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同步开展全区性社会组织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暨2015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证书和年度检查的对象

  (一)换发证书的对象:在连云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所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度检查的对象:2015年6月30日前在连云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换发证书和年度检查的时间、流程

  根据民政部有关文件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统一代码制度,将原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统一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加载18位统一代码的社会组织新法人登记证书。为确保所有社会组织及时换领新证,凡需参加2015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需先办理证书换发手续,再报送年检材料。具体流程如下:

  (一)换发证书的流程

  1.社会组织基本信息采集

  社会组织按类型填写《社会组织基本信息采集表》将电子稿发送至邮箱990341039@qq.com。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将基本信息录入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后,完成打印模板。

  2.换领新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基本信息采集完后,携带本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至连云区区政府民政局A111办公室(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西墅路1号海州湾商务中心,电话:82308897、82308219)更换新证。原证件遗失的,应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刊报样;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有关证件的声明》(详见附件1)。

  换证工作咨询电话:0518-82308897、82308219,联系人:伏开勇、陶欢欢。

  (二)年度检查的流程

  各类社会组织认真阅读《全区性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须知》(详见附件2)、《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须知》(详见附件3),并按照下列程序参加年度检查:

  1.网上填报年检信息

  各社会组织换发新证后,登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系统(http://61.155.234.6:6888/camsjs/jsp/ext/som/login/login.jsp),在首页点击年检模块,进入填写年检信息页面。用户名为社会组织名称(例如:连云港市连云区XXXX协会),初始密码默认为1(登陆后请及时修改初始密码),通过网上填报,提交数据。

  2.报送年检纸质材料

  社会组织完成网上填报,待系统提示已接收后,下载、打印年度工作报告书,连同新证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至连云区民政局(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西墅路1号)。接收年检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书从网上填报系统中直接下载、打印。网上年检提交未成功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受理纸质材料。年检所需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附件3,具体材料下载见QQ群164021781群文件。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和结论

  区民政局依法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社会组织主动开展财务审计;可以要求社会组织补充或公开年检相关信息;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社会组织开展实地检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四、注意事项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参检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参检情况及年检结论将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财税优惠、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并影响社会组织信用记录。

  (二)本次年检纸质材料仅需提供1份,社会组织年支出2万元以下的,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自己出具财务报告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确认即可。由登记管理机关存档,不再返还,年检结论证明以证书印鉴为准;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需留存的,可以在加盖年检印鉴时自行准备副本。

  (三)各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规范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为规范审计报告样式,参检对象应告知审计单位参照《全区性社会组织2015年度检查审计报告(范本)》(见QQ群:164021781群文件)出具,此审计报告为民政部发布新格式,请注意。

  (四)2016年度前经市民政局认定为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年检从简,只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书1份,符合要求的,报送当日即可加盖年检合格印鉴。

  (五)年检材料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报送区民政局。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将年检材料报送区民政局,无需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五)截止2016年7月31日,凡无故不按时接受年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凡两年或两年以上不参加年检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撤销。

  五、年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伏开勇(连云港市连云区民政局A111办公室)、陶欢欢(连云港市连云区民政局A115办公室),网上填报操作咨询电话:0518-82308897。

  备注:相关换证、年检文件电子版均可加QQ群164021781群文件下载,申请加入请注明社会组织名称。

  附件 :1.未办理有关证件的证明

  2. 全区性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须知

  3. 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须知


  连云港市连云区民政局

  2016年4月7日

附件1:

未办理有关证件的声明

  社会组织名称:

  本单位未曾办理和领取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此声明。如有虚假,本单位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全区性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须知

  一、报送材料

  (一)《社会团体2015年度工作报告书》1份

  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按照系统提示下载打印1份(A4大小,正反两面打印),且法定代表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财务负责人签字须齐备。

  (二)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见QQ群:164021781群文件)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新证副本)复印件1份(正反面均复印,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二、报送时限

  2016年4月11日至7月31日。

  三、社会团体年检标准

  (一)社会团体在2015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的,由省民政厅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15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不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5.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6.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9.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0.年度工作报告书填报不完善或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1.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3.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区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3:

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须知

  一、报送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工作报告书》1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按照系统提示下载打印1份(A4大小,正反两面打印),且法定代表人签字、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财务负责人签字须齐备。

  (二)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见QQ群:164021781群文件)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新证副本)复印件1份(正反面均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四)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报送时限

  2016年4月11日至7月31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标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5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民政厅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视同年检不合格,区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