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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5844-0/2016-00030 分 类 民政、扶贫、救灾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区连云街道办 发文日期 2016-04-08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 号 连街道办〔2016〕 32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建议派出相应的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街道办事处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基层开展救灾工作。根据区政府指示或受灾地区请求,研究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意见。(四)响应的终止5.综合协调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社区居委会和辖区有关单位:

  根据区人民政府颁布的《连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结合办事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将《连云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街道办事处

  2016年4月8日

连云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

  根据区人民政府颁布的《连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突发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我区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和我局共同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全区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紧急救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特制订工作规程如下:  

  一、中小灾害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境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等地质灾害和病虫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任何情况之一的:

  (1)洪涝、风雹灾害:成灾人口在1万人以下;因灾死亡人口在3人以下;倒塌房屋在100间以下;被困人口在20人以下;需要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50人以下;无家可归人口在20人以下。

  (2)干旱:辖区内连续50天、降水少于常年不超过50%、蓄水比常年同期减少不超过15%;因灾造成3千以下人口饮水困难。

  (3)地震:发生4.0-4.9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进入预警工作状态,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启动应急响应: 及时与灾区民政部门沟通确认灾情;与气象、地震、水利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沟通情况;确认灾情后,报街道办事处,发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实行双岗24小时值班。街道办事处执行24小时灾情零报告制度。

  2.灾情信息管理 

  (1)从灾害发生开始,每日10时前要求街道办事处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直到灾害稳定。

  (2)接到灾害信息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上报区民政局和区政府。向有关部门通报灾情。

  3.开展紧急救助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建议派出相应的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街道办事处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基层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本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上报,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4.灾情评估 

会同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进行灾情和需求评估,通报相关部门,必要时向区民政局、区政府报告情况。

  5.综合协调 

  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区政府指示或受灾地区请求,研究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意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开展救灾。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决定响应终止。

  二、大规模灾害响应

  (一)灾害损失情境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等地质灾害和病虫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任何情况之一的:

  (1)洪涝、风雹灾害:成灾人口在1-10万人;因灾死亡人口在3-10人;倒塌房屋在100-1000间;被困人口在20-50人;需要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50-300人;无家可归人口在20-500人。

  (2)干旱:辖区内连续50天、降水少于常年50-70%、蓄水比常年同期减少15-25%;因灾造成3000-1万人以下人口饮水困难。

  (3)地震:发生5.0-5.9级地震,死亡人数3人以下,区内发生4.5-5.5级地震。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进入预警工作状态,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启动应急响应。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响应等级确定后,实行双岗24小时值班。人员参加救灾工作,街道、村居执行24小时灾情零报告制度。

  2.灾情信息管理 

  由街道救灾应急指挥组灾害信息小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从灾害发生开始,每4小时与灾区街道办事处联系一次,每日10时前要求灾区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直到灾害稳定。

  (2)接到灾害信息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领导审定后,上报区民政局。

  3.开展紧急救助 

  由救灾应急指挥组紧急救援小组负责,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建议派出相应的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基层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民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本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由区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救灾科长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主管副局长;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由分管副区长报区长同意后,决定响应终止。

  三、工作规程的修订和完善

  本工作规程由民政办根据实际工作开展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修订并报区民政局审定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