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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5838-7/2015-00024 分 类 其他 /决议
发布机构 连云区海洋与渔业局 发文日期 2015-08-31
标 题 关于区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2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区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2号建议的答复

陈宝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延长连岛渔船报废期限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2012年6月6日发布)第二十条规定,对达到使用年限的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渔业生产;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各类渔业船舶使用年限的规定。省政府令属地方行政规章,具有明确的约束性和严肃性。《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对使用年限的规定,是经过深入调查和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慎重作出的决定,不能因为考虑到渔民的年龄和购置新船的能力等情况就进行调整。您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我局在近几年来也采取不同方式,在不同场合向省局进行了汇报。也很理解,省局答复的意见是:从渔业安全生产角度出发,要慎重地、全面的考虑,目前仍按省政府令第84号问执行。


                        连云区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