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38-7/2015-00024 | 分 类 | 其他 /决议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海洋与渔业局 | 发文日期 | 2015-08-31 |
标 题 | 关于区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2号建议的答复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区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2号建议的答复
陈宝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延长连岛渔船报废期限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2012年6月6日发布)第二十条规定,对达到使用年限的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渔业生产;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各类渔业船舶使用年限的规定。省政府令属地方行政规章,具有明确的约束性和严肃性。《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对使用年限的规定,是经过深入调查和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慎重作出的决定,不能因为考虑到渔民的年龄和购置新船的能力等情况就进行调整。您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我局在近几年来也采取不同方式,在不同场合向省局进行了汇报。也很理解,省局答复的意见是:从渔业安全生产角度出发,要慎重地、全面的考虑,目前仍按省政府令第84号问执行。
连云区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