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38-7/2013-00011 | 分 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海洋与渔业局 | 发文日期 | 2013-07-18 |
标 题 | 关于印发《连云区渔政船及海上执法管理规定》的通知 | ||
文 号 | 连区海渔〔2013〕3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了进一步规范渔政海上执法管理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安全执法,改进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渔政执法队伍形象,切实保障全区海洋渔业生产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特制定规定。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连云区渔政船及海上执法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连云区渔政船及海上执法管理规定》的通知
区渔政监督大队:
为了切实加强渔政船管理,规范海上渔业行政执法行为,现将《连云区渔政船及海上执法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区渔政船及海上执法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连云区渔政船及海上执法管理规定
2013年7月18日
附件:
连云区渔政船及海上执法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渔政海上执法管理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安全执法,改进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渔政执法队伍形象,切实保障全区海洋渔业生产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渔政船管理规定
(一)渔政船的调动实行大队长负责制,由大队长批准出海履行执法巡查职责
任何人不得擅自调动渔政船。需调动渔政船执行非渔政管理任务的,必须向分管局长汇报,并经主管局长批准同意方可出海。渔政船执勤,须由大队长批准方可出海,渔政监督大队应至少有1名领导或局分管领导指派的人员随船出海指挥。
(二)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对安全和适航负总责
渔政船的管理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轮机长和大副组成渔政船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渔政船日常管理和渔政船出海期间的航行、查船靠船等工作。全体船员必须严格按照船长要求,一切命令听指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到爱岗敬业,尽心尽职,要杜绝自由散漫,消极怠工行为发生。
(三)建立定期会议制度
渔政船每月月初召开一次船务会议,由船长召集并主持,全体船员和大队里相对固定参加出海的检查员参加。船长将月工作情况和会议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渔政监督大队。
加强渔政检查员和船员的政治思想、业务技术和法纪教育。学习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天,学习内容由渔政监督大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船长负责落实。船员人手一册学习记录本,大队定期调阅学习记录,安全教育一月至少一次。
(四)建立考勤制度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员由船长指定,每半年进行一次轮换。渔政船出海前,船长要责成考勤员核实本次出航的总人数和具体人员,并实行当事人实名签到制。途中和返回泊港,考勤员要注意清点人员。
出海执行任务时,全体船员应按时到船,不得迟到。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事先向船长报告,由船长向大队分管领导汇报并获同意后方可准假。
未出海期间渔政船船员有事需请假的,一天以内向船长请假,船长同意后方可准假,并由船长向大队分管领导报备;一天以上的,通过船长向大队分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准假;请假到期,有关人员要及时到准假人处销假。请假一天以上的,实行书面请假制度,请假人将船长签批的请假条报渔政监督大队办公室备案。
(五)渔政船在泊港期间实行分班值班制度
渔政船在没有出海任务而在港时,全体船员实行分班值班,应合理配置驾驶、轮机及水手等人员,确保应急情况下能立即出船。特殊情况下,全体船员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到岗。
(六)健全船用物品采购制度
渔政船日常运行所需物品由船长书面向渔政监督大队提出申请,经大队长批准同意后,由渔政监督大队安排专人采购发放。
渔政船需加注柴油,船长应提前向分管队长报告,由分管队长向大队长汇报,经同意后,由渔政监督大队安排专人到加油公司开票,凭票到指定加油点加油。渔政船上所配小艇的加油,在经渔政监督大队分管队长同意后,由船长指派专人负责,渔政监督大队安排大队办公室人员参与办理加油手续,票据经手人和船长签字,呈大队长签批。渔政船(艇)所有油品加注必须使用专门的登记簿,每次加油必须做到有登记、有经办人签字、有分管领导签字。
(七)渔政船要规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按规定认真填写,并妥善保管。
(八)渔政船遇恶劣天气,船长必须亲自指挥驾驶,加强瞭望,降低航速,按规定及时准确鸣放声号,视程不清应在就近锚地抛锚,严禁勉强行驶,安排好值班,注意来往船只。
(九)在海上执勤,既要保证渔政船和人员安全,也要保证检查船只安全动态。在海上拖、放快艇应根据天气、风浪的情况由船长决定和指挥,艇上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艇上不得吸烟,艇上人员应会游泳,必须穿救生衣,携带有效的通讯设备和救生设备,经船长或安全检查员一一检查,确保无误后,方可离开主船,随艇人员必须随时与大船保持联系。
(十)在航行或者停泊期间,值班人员都应该按时收听天气预报,确保渔政船、艇的安全。
(十一)加强渔政船及其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每季度最少抽出一天时间组织船员对船体进行除锈、油漆,对机械进行清洗保养,对安全设备、救生设备、信号设备安排专人检查和维护。每周清洗渔政船一次,保持船上的环境卫生。
(十二)分管大队长要经常检查并督促船长、轮机长做好渔政船的自保自修工作,使渔政船艇保持适航状态,提高出航率。
(十三)渔政船的年度上埠维护,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渔政船在航行或者停泊期间,值班人员要注意防盗、防火,晚上值班要检查船上的门窗是否关好,快艇有没有绑紧绳索,船靠码头时要检查索绳有没有绑紧。
(十五)值班人员要定期检查船上消防器具是否正常,检查灭火器阀门是否关好,船上所有人员必须掌握灭火器、消防泵等设备的使用规程,使用前后要熟记注意事项,避免发生事故。
(十六)对违规暂扣的渔船,由渔政船值班人员负责看管,执法检查员协助管理。
二、海上执法管理规定
(一)成立海上执法组,具体负责违法案件处理工作
海上执法组的组长及组员,由大队领导集体研究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执法组负责对海上渔业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海上执法检查工作,由案件处理组成员和船员共同参与。
(二)强化船舶出航与海上执法检查的相互配合
1、制定出海巡查计划。在认真执行上级渔政监督机构下达的巡查任务的基础上,辖区内海上巡查由执法组长主动与船长会商并拟定出海巡查任务计划,报渔政监督大队批准;或由大队分管领导下达任务给执法组,执法组长与船长会商,根据海上天气情况和渔政船适航情况,确定后执行。
2、海上执法检查的相互配合。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需要使用快艇时,船长要提前安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明确开艇人员,配合做好检查;查船或押船过程中,如检查员人数不足,船长应调配船员参与;船上工作需要支持的,检查员应主动地予以配合。船上全体工作人员要服从船长调度,杜绝工作中相互推诿和扯皮现象发生。
(三)规范违法渔船查处程序与要求
1、海上渔业执法检查、处理工作,实行以分管队长领导下的执法组集体负责制。
2、执法组须严格按照有关渔业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本规定做好海上执法工作。海上违规、违法渔船行政处罚标准按照市支队连渔政〔2008〕8号文相关要求执行,处罚额度杜绝随意性。
3、海上查处违法生产渔船需现场做出处理决定的,由执法组现场商定处理。回港后及时向大队长报告。
4、对扣港处理的渔船,由执法组商定初步处理意见报大队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5、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实行按期报告制度,做到日报告和周报告相结合;每次出海执法,须于当天晚上21点前将当日查处情况以手机短信方式向大队长报告;以书面形式将每周查处情况向大队长报告。
6、做好票据和收款管理。无论是向违法人收取的罚没款,还是资源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并实行开票人与收款人相分离。收款人应在每次出海业务办结的当日,在向组长报告结果的同时,原则上在当日,特殊情况须在2日内及时向大队财务人员报送所收款帐。渔政监督大队财会人员对所收款额要严格执行专户储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将入库情况及时向大队分管财务领导报告。
7、执法组要明确专人,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案卷制作工作,力求做到程序化、规范化,并做到案卷及时归档。
三、工作纪律和考评制度
(一)全体检查员、渔政船员要树立高度的集体观念和团队精神,无论是日常值班还是执行检查任务时,都应服从号令听从安排,做到令行禁止、步调一致。如有不服从指挥、工作懈怠的,船长(组长)应做好其思想政治工作,对拒不服从安排的,提交队长会议研究处理,并报局分管领导。情节恶劣的报分管局长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在执行检查任务时,检查员必须着制服到岗,船员应着统一工作服。
(三)在执行检查任务时,渔政船全体人员和执法组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发生泄密行为的,按照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依据有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渔政船全体人员和执法组人员建立年度工作考核评比制度,结合各人岗位,按照德、能、勤、绩4项要求并进行细化,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年度目标奖金挂钩,切实营造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良好工作氛围和同船共渡的和谐气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