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38-7/2023-00011 | 分 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公告 |
发布机构 | 林业和海洋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8 |
标 题 | 2023年连云区海洋伏季休渔告知书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即将开始,为让广大渔民朋友及相关企业(单位)及渔船服务组织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国家及省市区关于伏季休渔的相关政策和有关注意事项。现将2023年我省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告知如下,请相互转告并自觉遵守。 | ||
时 效 | 有效 |
2023年连云区海洋伏季休渔告知书
渔民朋友们、相关企业(单位)及渔船服务组织:
海洋是地球生命的摇篮,是我们宝贵的“蓝色国土”,也是沿海渔民群众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家园。为了让海洋生物得到充分休养生息,让海洋生态不断得到改善,国家出台了海洋伏季休渔的政策。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即将开始,为让广大渔民朋友及相关企业(单位)及渔船服务组织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国家及省市区关于伏季休渔的相关政策和有关注意事项。现将2023年我省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告知如下,请相互转告并自觉遵守。
一、2023年江苏省海洋伏季休渔作业类型及时间安排
(一)休渔海域
江苏省以东黄海、东海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三)伏季休渔时间
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四)专项(特许)
(1)刺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可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许可。
(2)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最长休渔时间规定,即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专项捕捞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有关实施方案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二、遵守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规定
(一)申请从事上述专项许可作业的渔船须为纳入
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管理的渔船,证书证件齐全有效。2022年有违法记录以及证书证件不齐、失效,或者列入各地“船证不符”整治对象的渔船不得申请从事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
(二)伏休专项捕捞渔船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渔获物定点上岸等规定,切实执行限额捕捞制度,对违规渔船予以取消专项捕捞资格等处罚。
(三)所有应休渔船应回船籍港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
(四)应休渔船因船舶维修等原因需要转移港口或锚地的,应事先提前向停泊地渔政机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进出港手续后,方可转移。到达目的港后,应向当地渔政机构报告。所有经批准转(离)港的渔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航行,不得携带任何捕捞渔具;未经批准提前(擅自)转移的,视为违反伏休规定予以处罚。
(五)伏休期间,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应休渔船供水、供油、供冰、收购、运销、代冻、储藏渔获等,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政策
(一)对查获违反伏休规定的渔船,一律严格按照《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快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结合省“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对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扣押,严格依法依规取缔。对纳入镇街编号管理的钓鱼船、养殖船等,一旦伏季休渔违规,按照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依规处置。对使用禁用及网目尺寸不合格的渔具,一律收缴并集中销毁,并对船东及生产、销售人员依法处罚。渔业港口(停泊点)、修造船厂、船员劳务中介机构、运输车辆、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商超、餐饮服务单位等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和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将由渔业、人社、工信、市场等部门依法严厉处罚,对无营业证照的,依法取缔。对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走私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渔业部门将会同公安、海警、海关等部门进行联合打击,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确保伏季休渔落到实处,请广大群众和渔民朋友们共同监督,一起维护伏休秩序。
举报电话:连云区林业和海洋局:0518-82310330;连云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0518-80701570。
连云港市连云区林业和海洋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