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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5838-7/2018-00037 分 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连云区 发文日期 2018-12-10
标 题 关于开展连云区养殖用海租赁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连云区养殖用海租赁备案工作的通知各涉海街道、村(居),各养殖用海人:《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13号)中第三条规定:“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时 效 有效

关于开展连云区养殖用海租赁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连云区养殖用海租赁

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涉海街道、村(居),各养殖用海人: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13号)中第三条规定:“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另第十条规定:“海域使用权出租的,由出租人按租金收益的20%缴纳海域使用金出让人或者出租人按照增值税征收相关规定已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转让或者出租收益

为了更加合理地开发利用全区海洋资源,提升养殖用海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全区养殖用海租赁备案登记工作,请各单位接通知后,立即开展本单位海域租赁情况统计工作,于20181231日前经街道审核汇总后向我局报送海域租赁情况表(表见附件)。我局将以此为基础完善全区养殖用海租赁备案制度,并按标准征收海域租金上缴区财政。未按期报送的视为非法租赁,海洋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根据相关规定对海域予以暂缓办理续期手续。

连云区海洋与渔业局

2018 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