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5838-7/2018-00037 | 分 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 | 发文日期 | 2018-12-10 |
标 题 | 关于开展连云区养殖用海租赁备案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开展连云区养殖用海租赁备案工作的通知各涉海街道、村(居),各养殖用海人:《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13号)中第三条规定:“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开展连云区养殖用海租赁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连云区养殖用海租赁
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涉海街道、村(居),各养殖用海人: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13号)中第三条规定:“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另第十条规定:“海域使用权出租的,由出租人按租金收益的20%缴纳海域使用金”;“出让人或者出租人按照增值税征收相关规定已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转让或者出租收益”。
为了更加合理地开发利用全区海洋资源,提升养殖用海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全区养殖用海租赁备案登记工作,请各单位接通知后,立即开展本单位海域租赁情况统计工作,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经街道审核汇总后向我局报送海域租赁情况表(表见附件)。我局将以此为基础完善全区养殖用海租赁备案制度,并按标准征收海域租金上缴区财政。未按期报送的视为非法租赁,海洋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根据相关规定对海域予以暂缓办理续期手续。
连云区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 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