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5838-7/2025-00018 | 分 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林业和海洋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01 |
标 题 | 关于印发《关于集中清理整治海上非法养殖行为的通告》的通知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关于集中清理整治海上非法养殖行为的通告》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规范海上养殖秩序,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全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依据省、市关于非法养殖清理整治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将《关于集中清理整治海上非法养殖行为的通告》印发给你们。
请各街道办事处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收到本通知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将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的每一名养殖户,确保通知内容无遗漏、全覆盖。
连云区林业和海洋局
2025年7月1日
关于集中清理整治海上非法养殖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养殖用海秩序,切实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连云区管辖海域内的非法占用海域养殖等行为开展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从事养殖生产活动,必须依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养殖区域不得超出养殖证核准范围(或海域承包合同约定范围)。严禁违法违规占用国有海域、渔港航道及商船航道锚地进行养殖活动。
二、本次清理的海域范围为连云区所有管辖海域。
三、所有从事海上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前往连云区林业和海洋局四楼421室进行用海养殖情况登记报备。若不如实报告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二)存在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超确权面积使用海域、超出养殖证核准范围(或海域承包合同约定范围)进行养殖等情况;
(三)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续期或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而擅自占用国有海域、渔港航道及商船航道锚地从事养殖的情况。
(四)其它非法占海情形。
四、所有从事非法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海域内的养殖设施。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将组织执法力量,对海上的养殖物和筏架、玻璃钢插竿等非法养殖设施依法进行清理拆除。
五、相关用海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干扰海上非法养殖清理整治工作。若妨碍或暴力对抗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公安机关或海警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置。
六、欢迎广大群众通过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用海养殖行为。
举报电话:0518-82310330,邮箱:Lyq2310330@163.com
来信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海路1号连云区林业和海洋局
七、清理整治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