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13-3/2019-00010 | 分 类 | 科技、教育 / 批复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19-03-08 |
标 题 | 关于同意设立连云港市连云区助跑者教育培训中心的批复 | ||
文 号 | 连区教〔2019〕8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举办连云港市连云区助跑者教育培训中心的报告》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厅[2018]10号)、《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和《连云港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相关规定,经对申办材料的审核和对办学现场的踏勘,认为你申办的教育培训中心基本具备办学条件,批复如下: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同意设立连云港市连云区助跑者教育培训中心的批复
王海燕:
《关于举办连云港市连云区助跑者教育培训中心的报告》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厅[2018]10号)、《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和《连云港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相关规定,经对申办材料的审核和对办学现场的踏勘,认为你申办的教育培训中心基本具备办学条件,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连云港市连云区助跑者教育培训中心,该中心为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的机构;举办者为王海燕、罗海燕共同出资兴办,拟任法定代表人为王海燕,聘任王梅为校长。中心开展早教、文化艺术、学科辅导等培训,招生对象面向社会各类人员。办学地址在连云区中华大夏4号(第三层)。
接此批复后,举办者依法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各项手续。在办学过程中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办学章程,规范办学行为,强化安全管理,改善办学条件,优化师资队伍,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连云区教育局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