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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581323/2021-00051 分 类 科技、教育/教育 / 批复
发布机构 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1-12-20
标 题 关于同意连云港市苏州外国语学校变更举办者等事项的批复
文 号 连区教〔2021〕137号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你校变更举办者等事项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等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时 效 有效

关于同意连云港市苏州外国语学校变更举办者等事项的批复

连云港市苏州外国语学校:

你校变更举办者等事项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等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举办者由连云港海州湾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苏州外国语学校、苏州新草桥中学。

二、同意你校校长由董宏伟变更为孟凡春。

三、变更后,你校应及时到民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此复。



连云区教育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