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1323/2024-00032 | 分 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批复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22 |
标 题 | 关于同意“连云区东方智圣幼儿园”终止办学并注销办学许可证的批复 | ||
文 号 | 连区教社〔2024〕19号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你(单位)《关于终止办学的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等规定,我局审核了你(单位)提交的理事会决议等材料,经研究同意你(单位)终止办学并注销办学许可证。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同意“连云区东方智圣幼儿园”终止办学并注销办学许可证的批复
连云区东方智圣幼儿园:
你(单位)《关于终止办学的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等规定,我局审核了你(单位)提交的理事会决议等材料,经研究同意你(单位)终止办学并注销办学许可证。
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此复。
连云区教育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