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13-3/2019-00022 | 分 类 | 科技、教育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19-03-19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连区委教〔2019〕1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统筹和管理,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连区委办[2019])1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大港中专党委、海滨中学党委,各总支(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统筹和管理,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连区委办[2019])1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严控制外出培训
举办专题培训班要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以“请进来”为主的原则,优先考虑依托市、区委党校等市内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开山岛、抗日山烈士陵园、市革命纪念馆等市内党性教育基地作用。各单位要本着注重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从严把握赴市外举办培训班的数量。基层支部开展党员活动,加强对广大党员的宗旨教育、传统教育和廉政教育,原则上不得赴市外举办。对于专业性、业务性较强的专题培训,确属工作需要赴市外举办培训班的,可考虑在省内举办。各单位到省内市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2天。
二、严格控制人员范围
要从严控制人员范围,专业性教育培训的参训人员,须是从事与培训内容相关工作的人员,与培训内容无关的人员不得参加。党性教育培训参训人员,从严控制参训人员范围。带队跟班管理人员控制在2名以内。
三、严格审批备案程序
要围绕“高质发展、后发先至”主题主线,结合单位职责和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干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培训计划于前一年度11月底前向区委教育工委申报,填写《基层党支部党建活动申报表》(附件1)及《基层党支部赴市外开展党建活动审批表》(附件2),经区委教育工委汇总上报区委组织部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不得擅自组织实施。赴市外组织培训的,在培训活动组织前1周,将《基层党支部赴市外开展党建活动审批表》(附件2)一式三份盖章上报区委教育工委,经区委教育工委审批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四、科学合理安排培训
要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妥善处理好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做到两不误、两促进。培训班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举办的,须向区委教育工委报告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不得在年底突击举办。
五、提高培训工作质量
教育培训要注重实效,要与实际工作需要和干部能力提升需要相结合。各单位要科学安排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效。参加培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集中精力参加学习,认真完成培训任务。组织赴市外培训的单位,要结合项目实施、培训效果、特色做法、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意见建议等情况,形成《干部教育培训评估报告》,并在培训活动结束后1周内书面报送教育工委汇总报区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及教育工委将对各类培训班次进行督查考核,并将其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对参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的表现情况,记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内容。
六、规范使用培训费用
要严格执行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使用制度,参照《连云区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3),不得超出培训使用范围、培训费用标准。要坚持节俭节约,培训期间住宿原则上全部安排在培训地点,学员要安排标间,不得安排单独住宿,就餐以学校食堂或集体餐厅为主。区财政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培训费用预算,超出培训范围和标准的,将不予报销费用。
七、从严抓好学风建设
要严格遵守中组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学风建设和学员管理的规定》,加强培训管理,从严抓好学风建设,严禁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严禁在培训过程中随意更改路线、时间等。
八、加大从严问责力度
培训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二十条实施办法、机关作风建设十条禁令等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要求,对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单位,由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教育工委按相关规定从严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带队人员责任;对培训效果不明显,培训质量评估不高的班次,培训活动申报单位两年内不得再举办培训班次。对不遵守学风建设要求的参训学员,由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教育工委按照规定采取提醒、诫勉等进行处理。
附件:
1.《基层党支部党建活动申报表》
2.《基层党支部赴市外开展党建活动审批表》
3.《连云区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连云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19年3月19日
附件1:
基层党支部党建活动申报表
申报支部(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党建活动名称 |
活动时间 |
参加人员 |
参加人数 |
活动地点 |
备注 |
1 |
月,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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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月,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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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月,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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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月,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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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月, 天 |
附件2:
基层党支部赴市外开展党建活动审批表
申报支部(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活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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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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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 |
月,为期 天 |
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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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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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及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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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活动费 及经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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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计划 (活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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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委 意 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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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利用省内市内条件。各单位到省内市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每次不超过2天。
本表一式三份。在“申报支部”栏盖章。
附件3:
关于印发《连云区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办局院社、区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
现将《连云区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进一步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中共连云区委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连云区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机关、乡街道和村社区等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学习教育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单位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党(工)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于每年一季度报区委组织部批准。
各党(工)委要严格控制到本市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赴市外开展党建活动,应报区委组织部批准。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本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九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连云区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连云区差旅费有关规定,按照伙食补助费标准进行报销和使用。
(三)讲课费,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本市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各单位到本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本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委加强作风建设要求,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各党(工)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以及各乡街道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党(工)委。
第二十一条 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批;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委加强作风建设要求;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党章党规和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党(工)委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