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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5813-3/2018-00063 分 类 科技、教育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区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18-10-08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区教育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区教〔2018〕11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连云区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连云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区级机关差旅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连云区教育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区教育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港中专,各中小学、幼儿园,素质教育基地(青少年活动中心),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连云区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连云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区级机关差旅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连云区教育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区教育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连云区教育局

2018年10月8日

附件

连云区教育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局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连云区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区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市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填写《连云区教育局机关公务出差审批表》,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执行区财政局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条 出差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多人出差同性别人员原则2人住一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原则上只补往返在途2天,标准每天每人100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原则上只补往返在途2天,每人每天80元。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会议通知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证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可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常驻地以外、区域范围内报销的特别规定。

连云区常驻地范围为连云港市区(不含赣榆区全境、浦南镇、板浦镇、锦屏镇、新坝镇、岗埠农场、云台农场、徐圩街道、前三岛乡、东辛农场、青口盐场),工作人员在区级常驻地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工作人员到区级常驻地以外、区域范围以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普通出行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城区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减半执行,即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区内交通费每人每天40元。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在区级常驻地以外、区域范围以内自备车辆公务出行可按此标准执行,使用公务用车出行的,不再报销区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附件:连云区教育局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附件

连云区教育局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限额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500






2

天津市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350






4

山西省(太原)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350






6

辽宁省(沈阳)

350






7

大连市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500






11

江苏省

南京市   苏州市 无锡市 常州市 镇江市

380






徐州市   淮安市 盐城市 连云港市 宿迁市 扬州市 泰州市 南通市

360






12

浙江省(杭州)

400






13

宁波市

350






14

安徽省(合肥)

350






15

福建省(福州)

380






16

厦门市

400






17

江西省(南昌)

350






18

山东省(济南)

380






19

青岛市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380






21

湖北省(武汉)

350






22

湖南省(长沙)

350






23

广东省(广州)

450






24

深圳市

450






25

广西(南宁)

350






26

海南省(海口)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370






28

四川省(成都)

370






29

贵州省(贵阳)

370






30

云南省(昆明)

380






31

西藏(拉萨)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350






33

甘肃省(兰州)

350






34

青海省(西宁)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5

宁夏(银川)

350






36

新疆(乌鲁木齐)



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