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13-3/2015-00053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15-06-18 |
标 题 | 关于印发《连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进修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区教〔2015〕6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境内培训。由主管部门安排的市级以上校长(园长)、教师各类业务培训、参观考察等,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由学校(园)批准,分别报教育局人事科、财务审计科备案。学校报销其全部费用。区教育局组织的各类培训,参训人员凭培训通知、会务费发票等回单位报销相关费用。校长(园长)外出培训学习还须报教育局办公室履行请销假手续。2.出国培训。由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出国培训等活动,参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连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进修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港中等专业学校,各中小学、幼儿园,素质教育基地(青少年活动中心),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连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进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区教育局
2015年6月18日
连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进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积极鼓励、安排有序、保证教学、合理资助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业务进修
1.境内培训。由主管部门安排的市级以上校长(园长)、教师各类业务培训、参观考察等,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由学校(园)批准,分别报教育局人事科、财务审计科备案。学校报销其全部费用。区教育局组织的各类培训,参训人员凭培训通知、会务费发票等回单位报销相关费用。校长(园长)外出培训学习还须报教育局办公室履行请销假手续。
2.出国培训。由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出国培训等活动,参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学历进修
凡参加与本人学历对口或因专业需求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所学专业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专业相关的函授、自考等在职学历进修,学校(幼儿园)应予以批准。进修期间费用自理。毕业后,取得本科学历(学位)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报销学费总额的50%;取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报销学费总额的60%。学费中不含考察费、住宿费、车旅费、书杂费等费用。教师在职进修学习期间工资正常发放。考生凭学费发票报销相关费用,费用支出由学校承担。
三、其他
1.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非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各级各类培训、参观考察等,学校(幼儿园)不得报销其有关费用。
2.凡未经工作单位批准,进修所学专业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专业无关,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并不得报销任何费用。教师取得同一层次的第二学历的,不享受学历提升相关报销政策。
3.凡未经批准自行参加学历进修者,进修前需办理工作辞退手续,本人档案转入人才服务中心,毕业后可自行择业。若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校参加考试、面授等,经查实,一律按旷工论处。
4.参加学历进修及出国培训人员须与所在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见附件)。其中,出国培训人员五年内不得申请区外调动。五年服务期满后申请调动的,按照连云区教师流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以上规定与《教师法》、《劳动法》等文件有抵触的按《教师法》、《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连云区中小学教师培训进修暂行规定》(连区教〔2005〕32号)不再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报名参加学历进修,目前在读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区教育局审批,依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区教育局人事科、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附件:连云区教师培训进修服务协议书
附件:
连云区教师培训进修服务协议书
甲方(所在单位):
乙方(教师):
为适应现代教育对高层次教师的需求,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和教育教学水平,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定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
1.在职攻读大学专业学历(学位)。
2.参加出国培训。
二、乙方在职进修取得本科学历(学位)的,由甲方一次性报销学费总额的50%;取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由甲方一次性报销学费总额的60%。学费中不含考察费、住宿费、车旅费、书杂费等费用。
三、乙方参加出国培训后,五年内不得申请区外调动。五年服务期满后申请调动的,按照连云区教师流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职进修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上报区教育局备案一份。此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校长(园长)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