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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5813-3/2013-00041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区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13-11-14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 连区教〔2013〕10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办好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中小学: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统一和规范九年义务教育的常规管理,依法加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实施水平,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连云港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连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现予印发,正式实施。

各校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加强培训,要支持学籍管理人员的工作,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按要求进行学籍电子化管理。


附件:连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连云区教育局

2013年11月14日

附件:

连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办好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二条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由区教育局基教科统一管理。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及时向区教育局基教科报送学籍会审结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把巩固率、参考率、毕业率作为考核教师的重要条件。区教育局将把巩固率、参考率、毕业率作为综合评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五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学校负责指导和纠正,确保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全面规范。

三、新生入学

第六条 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须接纳残疾儿童入学,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入学后安排随班就读,或进入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学习。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

第八条 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教育局确定的学校施教区,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等有关证明。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不符的,由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随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与常住地址就读:⒈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含武警);⒉监护人中有符合规定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⒊单亲、离异、户口两地家庭、孤儿等。

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九条 初中新生入学。每年六月底前,区教育局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按初中的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学生摸底名册审核户籍与房产证明,对审核合格的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及时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全省(全国)统一格式的学籍号。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及时启动控辍工作流程(见《连云港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控辍工作流程》),直至将适龄儿童少年劝说到学校就读为止。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流入地有接受义务教育需求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局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与当地适龄儿童同等待遇。

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四、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户籍及住址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籍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区内不转学。

第十二条 学校不得拒收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或房产变更证明、或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迁入地教育局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房产变更证明或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及复印件。经学校审核和教育局批准后,由学校和教育局出具转学证明,同时办理电子转学手续。转学申请和相关材料及转学证明一并存档。

第十三条 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接收学校方可准予复学。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五、借读

第十四条 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并经教育局审批。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原则上小学不借读。

第十五条 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

借读手续: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学校审核和教育局批准后,由学校和教育局出具借读证明。借读申请和相关材料及借读证明一并存档。

第十六条 借读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六、休学和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上课总课时三分之一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局审批。申请休学时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诊断证书、化验单、CT或X光片、医疗发票,住院治疗的需提供用药清单、出院小结、与用药清单一致的结算凭证。对患神经衰弱的学生申请休学要谨慎审批,需学生提供连续看病的病历、专科医生的诊断证书及连续治疗的发票。

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和教育局审批后,由学校和教育局出具休学证明。

第十九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第二十条 休学期满,经学校批准复学后,安排在下一级就读,也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局注销其学籍。

七、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 根据江苏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局备案。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八、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局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区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未毕业者由学校发给全区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局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九、升学

第二十五条 小学毕业学生一律升入初中学习,初中毕业学生原则上均应升入高中段学校学习。

十、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局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