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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5813-3/2013-00015 分 类 其他 /决议
发布机构 连云区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13-03-15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区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号 连区教〔2013〕3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规范教职工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激励全体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克服和抵制不正之风对教职工工作的负面影响,依据上级相关规定,经研究,特制定有关规定。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区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港中等专业学校,各中小学、幼儿园,素质教育基地(青少年活动中心):

现将《连云区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区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连云区教育局

2013年3月15日

连云区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教职工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激励全体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克服和抵制不正之风对教职工工作的负面影响,依据上级相关规定,经研究,特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一、请假有关规定

(一)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治疗应有本市区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证明,并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超过一个月需报区教育局批准。

2.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月工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下同)按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病假在15天(含15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扣发其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一个月以上不满两个月的扣发其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月工资按10%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全年的30%-50%扣发;工作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全年的20%-40%扣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月工资按30%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全年的70%扣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月工资按20%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全年的60%扣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月工资按10%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全年的50%扣发。病假半年以上的不参加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病假一年以上的扣除全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4)本年度病假累计达到以上各条款的,按相应条款规定执行。

(二)婚、丧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另增加婚假10天。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教职工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食宿费由教职工自理。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后,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教职工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食宿费由教职工自理。

(三)产假

1.女教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可给予女方晚育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2.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女教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15天产假,4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

3.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疗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的待遇,按照教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学校不得延长其上班时间,并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5.教职工按上述规定所享受的假期,工资照发。

(四)事假

1.除以上假外,其它请假均作事假。事假应严格控制,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准假。事假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天,超过天数按其日工资标准累计扣除(每月按22天计算)。教职工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来不及请假已委托他人或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外,其余均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职。对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并注明销假日期,如假满因故未能及时返回,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2.教职工旷工1天按照日工资标准的3倍扣发,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3.校级领导请假3天以上者,需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其他各类人员请事假一周以上的,由单位报上级领导批准后执行。教职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单位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可以不批准、缩短或者延期给假。凡发现请假理由不实,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以上各种假期,除事假外,其余假期均包括双休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产假期间如遇暑、寒假可以顺延)。

二、师德建设十项禁令

1.严禁教师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损害学生利益。严禁煽动停课、罢课,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

2.严禁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理论、国家法律法规等错误言论,对学生确立正确理想信念和政治信仰造成不良影响。

3.严禁教师旷教或拒不接受学校分配的教学、科研、创建及其他学校工作任务。

4.严禁教师有偿家教,以考试分数等向学生家长谋财、谋物;严禁在职教师在社会上以各种名义举办补习班、辅导班;严禁在职教师对本校及现任学段的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寄宿或者有偿上门辅导;严禁在职教师未经单位批准到社会各类学校、办班点进行有偿兼课;严禁在职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社会上从事第二职业。

5.严禁教师对学生进行殴打、推搡、扭送等体罚行为;严禁教师对学生进行罚站、罚抄作业等变相体罚行为;严禁教师对学生进行打击、侮辱、谩骂等人格攻击行为。

6.严禁教师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严禁教师向学生收取班费、生日费、礼品费等;严禁教师对学生收取以迟到、早退、逃学、打架、不做作业、成绩退步以及其它违纪行为为名义的罚款、保证金等。

7.严禁教师自己参加或者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以及黄、赌、毒和迷信活动;严禁在职教师从事传销等活动。

8.严禁教师以任何方式(包括通过网络)散布谣言,污蔑、损毁学校、领导、同事、学生声誉;严禁教职工之间发生谩骂、殴打等行为。

9.严禁教师以教谋私。严禁教师私自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习题集、练习册、复习资料;严禁教师以营利为目的,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和商品等。

10.严禁教师酒后上课、课堂上抽烟、接打电话、会客、剥夺学生上课权利。

对于有违反师德十项禁令行为的教职工,一经举报并查实,视情节轻重并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待岗处理,直至撤职、开除。对于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不良(或恶劣)影响的,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将追究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的监管教育责任。

三、教师待岗有关规定

1.待岗教师的待岗期限至少为一年。

2.教师待岗期间应在原学校上班,服从领导安排,从事非教学工作或经有关部门同意参加学习培训和进修。

3.教师待岗期间扣除其全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4.教师待岗期间不得从事有偿收入活动,一经发现停发其全部工资。

5.待岗教师在待岗期间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作自动离职处理。

6.待岗教师第二年经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查仍不能受聘上岗的,扣除其月工资的60%;第三年经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查仍不能受聘上岗的予以辞退。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连云区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连区教〔2005〕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