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13-3/2015-00054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15-06-12 |
标 题 | 关于转发《中共连云区委办公室转发团区委<连云区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文 号 | 连区委教[2015]16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转发《中共连云区委办公室转发团区委<连云区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小学:
现将《连云区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中共连云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15年6月12日
连云区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校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四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具有3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能够熟练掌握少先队工作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能。
第三章辅导员的配备
第五条区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可设在团区委,也可以根据有利工作的原则,由团区委和教育局协商决定,按不低于中层正职配备。
第六条大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推荐、区少工委聘请、从事学校少先队工作的优秀教师担任。在配备与管理上应做到:
1.各小学和初一、初二两个年级有8个教学班以上的中学,应配备一名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学的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团委副书记兼任。
2.大队辅导员聘期为三年,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间考核如不合格则随时解聘,工作业绩突出者可续聘。学校对大队辅导员进行调整时,需征求区少工委意见,并做到随缺随补。聘请大队辅导员应举行仪式,颁发聘书。
3.大队辅导员每周兼课不超过学校同学科教师标准课时量的一半。大队辅导员的工作量要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七条初中和小学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少先队中队,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他课任教师兼任。聘请中队辅导员要举行仪式,颁发聘书。
第八条学校应为少先队大、中队聘请校外(志愿)辅导员,共同做好少先队工作。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应从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优秀青年学生、志愿者和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社会各界热心少年儿童工作的人士中聘请。聘请校外(志愿)辅导员要举行仪式,颁发聘书。
第四章辅导员的职责
第九条总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区少工委的领导下,参与团区委、教育局、少工委对本区域内少先队工作计划的研究、制订和重大活动的设计、实施;参与对基层辅导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及时向区少工委和有关部门反映基层辅导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参与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条大队辅导员的职责是:抓好学校少先队基础建设;组织开展少先队大队的各项活动;指导和协调中队辅导员工作;培训中队辅导员;关注队员的身心健康,反映他们的意见和成长中的需求,争取学校、家长、社会的支持和配合;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协助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协助社区少工委工作。
第十一条中队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大队辅导员的领导下,指导中队委员会制订计划、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指导中队集体建设,帮助队员学会当家作主。
第十二条志愿辅导员的职责是: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专长,辅导少年儿童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体验和文娱活动;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和社区的少先队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第五章辅导员的培训
第十三条辅导员培训应围绕少先队组织的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少先队工作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各中小学校要把辅导员的培训纳入师资培训体系和继续教育体系。
第十四条辅导员培训按照分级培训、分类负责的原则实施,分为全国、省、市、区四个层次。全国和省级少工委的培训以总辅导员、骨干大队辅导员及专项培训为主,市、区两级培训要扩大到农村大队辅导员和中队辅导员。
第十五条学校要保证辅导员参加业务培训的时间,业务培训所需费用由所在学校或单位承担。
第六章辅导员的考核
第十六条区总辅导员、大队辅导员由团区委、区教育局、区少工委负责考核。中队辅导员由学校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和大队辅导员共同考核。
第十七条大、中队辅导员的考核主要应包括以下环节:(1)个人进行工作总结;(2)在所在学校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3)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续聘、评优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应予解聘。
第十八条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区少工委备案。
第七章辅导员的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经正式聘任的区少先队总辅导员以及学校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和志愿辅导员,在少先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作出特殊贡献,由团区委、区少工委联合区教育局共同表彰,授予十佳(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十佳(优秀)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正职进行管理和使用,参加校务会议。从事少先队工作多年,且成绩突出者,在学校校级干部选拔任用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十一条辅导员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应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方面获得的奖励和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用、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共青团组织表彰先进个人,教育行政部门表彰优秀教师,少先队辅导员要优先推荐。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少先队工作机构进行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中学团委书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