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25846-7/2020-00001 分 类 其他/其他 /
发布机构 供销社 发文日期 2019-12-18
标 题 连云港市连云区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连云港市连云区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连云港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和连云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依法自愿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各级供销合作总社是辖区内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社、专业合作社以及投资、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及其理事机构,其他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申请加入的专业合作社、合作经济行业协会和联合会等,经批准可接纳为成员单位。

第四条连云区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区总社)是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的全区供销合作社联合体及其理事机构。

第五条区总社的宗旨是: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农村现代商品流通,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

第六条区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坚持开放办社方针。

第七条区总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以其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

第八条区总社为连云港市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培训和监督,执行其决议,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九条区总社地址设在连云区墟沟街道中华西路10号众和商务中心4楼。

第二章职能任务

第十条区总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负责制定全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成员社的改革和发展;参与供销合作事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政策的拟订。

(三)负责制定全区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日用品、农产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非处方药品等连锁经营网络。

(四)组织、指导和带领农民群众兴办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指导系统组织、领办和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负责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指导推进农产品市场建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为成员社提供信息等服务。参与组建村镇银行,研究、推动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

(五)根据区政府授权对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及棉花等农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做好化肥、农药、棉花等重要物资的储备、调运和供应工作。

(六)依法管理社有资产的运营;行使本级社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深化本级投资企业改革发展,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七)负责制定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指导系统开展干部职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的教育与培训。

(八)指导主管社团的业务工作及成员社的业务活动,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合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区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责任务;承办区委、区政府和省、市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区总社根据职能和任务的需要,依法设立生产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并实施领导和管理。

第三章成员社

第十二条基层供销社、社有企业及其分公司是区总社的成员社,凡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申请加入的专业合作社、合作经济行业协会和联合会等,经申请并报区总社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区总社的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第十三条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享有区总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加区总社组织的各项集中活动;

(四)请求区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以区总社成员社的名义开展活动;

(六)对区总社工作进行建议、监督。

第十四条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区总社决议;

(三)维护区总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区总社委托的任务;

(五)向区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六)接受区总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五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二)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三)故意侵害区总社以及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全区供销合作总社代表大会是区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审议和批准区总社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区总社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选举或罢免出席全市供销合作总社代表大会代表;

(五)选举区总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六)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全区供销合作总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代表由区各部门、各乡街、成员社及服务对象选举或推荐产生。全区供销合作总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区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九条全区供销合作总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区总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联名请求召开时。全区供销合作总社临时代表会议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第二十条全区供销合作总社召开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由区总社理事会于开会前一个月通知各成员社。

第二十一条成员社对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十天提交区总社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有出席会议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区总社设立理事会,为全区供销合作总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机构的执行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区总社理事会的构成:

(一)区总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二)区总社理事会正、副主任由中共连云区委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三)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四)区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区总社理事会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全区社员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章程》规定的任务;

(三)审议和提出区总社章程的修改意见;

(四)审议区总社业务发展规划,审定区总社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拟定区总社内设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定区总社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七)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八)决定区总社企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九)代表总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十)任免或提名区总社内设科室负责人;

(十一)选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

(十二)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区总社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主任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区总社理事会理事:

(一)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的可以连选连任;

(二)理事应包括区政府有关部门、区总社、成员单位、服务对象和各乡街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代表组成,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三)代表职工、服务对象和社会人士的理事原则上推选产生;

(四)区总社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职位的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

(五)理事会换届时,理事应按照原渠道产生。

第三十一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理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区总社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区总社涉密信息;

(五)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十三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三十四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闭会期间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更换。

第三十六条闭会期间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经理事会表决后填补缺额。

第六章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区总社设监事会,为全区供销合作总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区总社监事会的构成:

(一)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二)外派的兼职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兼职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三)区总社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四)区总社监事会主任,由中共连云区委提名,经监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五)全区供销合作总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主任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区总社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全区供销合作总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上级社和区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监督和维护区总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监督区总社机关和直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六)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七)提议召开全区供销合作总社代表大会;

(八)选举监事会主任;

(九)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区总社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2次,由监事会主任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连云区供销总社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供销合作总社代表大会通过施行,并报连云港市供销合作总社、区人民政府、区委编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