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20-5/2018-00004 | 分 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8-05-11 |
标 题 | 关于同意连云港大管家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 ||
文 号 | 连区财〔2018〕28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同意连云港大管家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连云港大管家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你公司上报的申请代理记账有关材料收悉。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同意连云港大管家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关于同意连云港大管家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连云港大管家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申请代理记账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7号)的规定和《关于转发<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连财会[2005]17号)的要求,经审核,你公司具备代理记账条件,同意颁发给你公司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32070320180001),从即日起可接受委托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并请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你公司不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或复验不符合条件时,请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交回区财政局会计科,予以注销。
按照有关规定,你公司每年应填报并提供《代理记账基本情况表》(附表)、营业执照、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等,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内报送到区财政局会计科复验。
特此批复。
连云港市连云区财政局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