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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5820-5/2016-0017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区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6-07-01
标 题 连云区财政局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文 号 连区财﹝2016﹞4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连云区财政局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区各部、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乡街: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机关差旅费管理工作,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财办行[20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其他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结合我区车改方案,确定本级单位所在的常驻地范围。根据市公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的我区公车改革方案,我区常驻地范围为连云港市区(不含赣榆区全境、浦南镇、板浦镇、锦屏镇、新坝镇、云台农场、岗埠农场、徐圩街道、前三岛乡、东辛农场、青口盐场),工作人员在区级常驻地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交通补贴保障,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二、区级单位工作人员到区级常驻地以外、区域范围以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普通公务出行的,按照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城区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区内交通费标准减半执行,即: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区内交通费每人每天40元。

三、鼓励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务出行,确因工作需要,在区级常驻地以外、区域范围以内自备车辆公务出行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第二条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区内交通费。使用公务用车出行的,不再报销区内交通费。

四、各单位应加强公务出差的管理,从严掌握,不得对差旅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公务活动发放差旅费补助。

五、区财政部门将加强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中央、省如出台新的差旅费报销相关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连云区财政局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