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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5820-5/2020-00005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通知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0-03-05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区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区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连云区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有关乡村振兴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关于印发<连云区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连区委﹝2019﹞31号)、《连云区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连区政发﹝2017﹞36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科技对农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现将区财政局、区科技局《连云区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区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连云区财政局 连云区科技局 

2020年3月5日


附件

连云区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有关乡村振兴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7﹞107号)、《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连科规﹝2017﹞2号)、《连云区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连区政发﹝2017﹞36号)、《关于印发<连云区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连区委﹝2019﹞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连云区科技兴农专项资金是指区委区政府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以产业创新能力提升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利用科技兴农专项资金设立科技兴农项目,主要支持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农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科技兴农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原则

(一)聚焦重点、科学安排。科技兴农项目聚焦连云区海水养殖和海产品深加工产业,重点发展海洋牧场、健康农产品集中加工区、生态云雾茶园等休闲、旅游和观光农业等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战略,结合电子商务,拓展农业功能和产业链,加快农业技术攻关,促进循环发展。

(二)合理配置,择优资助。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项目遴选机制。

(三)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完善科技兴农项目信息化管理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结果导向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连云区科技兴农项目分为农业重点研发、农业科技成果示范项目类别。

农业重点研发:支持农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解决制约现代绿色农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支持农业前沿技术攻关,培育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新技术。

农业科技成果示范:支持在本地区试验、示范及集成应用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综合性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区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兴农项目体系总体设计和年度预算编制,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跟踪和评价、项目计划审批、项目实施监管、项目验收、信息公开等工作。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兴农项目体系年度预算编制和年度预算审核、财政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管理的跟踪检查和绩效管理,协同区科技局下达年度项目计划等工作。

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科技兴农项目的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合同签订、中期检查、组织验收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或协议,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并按要求向科技局申报结题验收。

(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三)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所进行的科技项目监理与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项目立项管理

指南发布。区科技局围绕我区农业发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通过开展调研、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科技需求,分析、凝练年度相关计划项目指南重点领域、重点方向,形成年度指南方案并对外发布。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经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或科技中介、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形式审查后报区科技局、财政局,实行“一站式”集中受理,对一题多报的项目应进行严格查重,避免重复资助,一经查实,当年不受理申报单位任何项目申报。

项目评审。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可行性论证和预算评审,专家咨询全过程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并对咨询结果承担责任;区科技局依据专家的咨询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会商区财政局。

项目下达。年度预算批复后,区科技局将拟立项计划对外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下达科技兴农项目年度计划。

第七条项目日常管理

合同签订。项目计划下达后,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实施期间各方权利、责任、义务,以及实施内容、计划进度、考核指标等。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签订二级合同,明确实施内容、资金预算和考核指标等。

动态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年度提交项目资金使用、实施进展等情况报告,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意见。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的;

(三)无故不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评估的;

(四)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

项目验收。自项目合同期满后3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出结题申请并完成结题手续办理。项目结题分为正常验收、总结结题和项目终止三类。项目正常验收通过后,区科技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验收证书。

(一)正常验收。按照项目合同规定正常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由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具体组织正常验收。

(二)总结结题。承担单位已在能力范围内完成了项目主要研发任务,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经济指标等目标,承担单位可以提出总结结题申请。

(三)项目终止。未能按项目合同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主要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项目终止或由主管部门提出强制终止。

第八条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合同期满前申请延期结题,申请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一般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期视同对合同执行期进行调整。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审计确认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项目尾款不再拨付。

第九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区科技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科技兴农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区科技局根据合同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项目进展情况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首次拨付比例不低于资助额度的60%,通过正常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向项目协作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协作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与科技项目资金相适应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单独设置台账,强化资金专款专用,合理开支。项目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技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

(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不按合同执行、不按计划用款、挪用科研经费、骗取科技补助资金;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对以上行为将视情节终止拨款、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价值、限期返还已拨的全部经费,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按照优化服务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加强项目申报、实施、管理等全过程的组织、指导、核实和服务,积极协调本单位以及相关合作单位优势科研力量集成攻关,协助科技人员共同完成项目申报、实施推进等工作,严禁虚报项目、虚假出资、虚构事实、虚构项目进度等行为。应当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区科技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和认定,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的跟踪和监督。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科技兴农项目决策、管理、实施、绩效的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管理档案,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