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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5820-5/2019-00014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保险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区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9-05-29
标 题 关于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各乡街(开发区):为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通知如下:一、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人民银行审批制度。
时 效 有效

关于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各乡街(开发区)

为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通知如下:

一、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人民银行审批制度。开户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进行管理。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遵循从严从紧、规范安全、动态监控的原则。单位财务机构统一负责本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管理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二、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方向,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按长期性账户、过渡性账户和特殊性账户实行分类管理。

(一)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设置的长期性账户仅为零余额账户,统一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财政集中支付业务。

(二)单位可以在驻地选择设置以下过渡性账户,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深化,过渡性账户应逐步予以撤销。

1. 基本存款账户。非全额拨款单位用于办理和核算非缴库资金的收付业务。此账户撤销后,单位零余额账户应变更为基本存款账户。

2. 基建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收付业务。项目竣工决算后应予撤销。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基本建设资金的,可不设置。

3. 社保基金发放账户。仅限于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开设,用于办理和核算财政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利息的收付业务,暂可按代理发放银行分设。利息收入及时上缴财政。

(三)单位按规定可以设置以下特殊性账户:

1. 工会经费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工会经费收付业务。

2. 党费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党费收付业务,仅限于区组织部门。

3. 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市政府同意开设的其他特殊账户。

三、单位需要开立账户的,应填写《连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表式附后),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经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审核后报人民银行审批。

财政局在财政一体化软件系统中逐步建立并完善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模块,动态监控单位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资金活动情况。各预算单位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录入账户信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实行网上和书面双审核,未纳入预算管理单位仅提交书面资料。

四、区财政局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当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申请变更时,提交所有账户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区财政局按照最新账户管理规定和流程办理,对其单位所有账户进行年检,未通过年检的账户应予撤销,被撤销单位账户的剩余资金按规定处理。

五、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资金存放办法,规范银行选择方式,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各项规定。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账户,不得交叉或超范围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本单位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单位账户间隙性资金转存定期存款的,应在该账户开户银行办理或采取竞争性方式办理,但不得与个人收入、网点业绩挂钩,不得向其他相关人员支付费用。

六、单位在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中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区财政局暂停对违规单位拨付资金,责令其立即纠正,必要时撤销该账户。

开户银行违反规定为单位开设账户或者在资金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资金存放主体应收回资金,撤销账户,财政部门可取消该银行代理单位和财政业务资格。

连云港市连云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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