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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5843-2/2021-00005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01-21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区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连区应急〔2021〕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区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连云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相关化工企业:

根据省、市、区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制定《连云区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将工作方案转发给辖区化工企业,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付文凤,电话:81888059

邮箱:lyqyjjwhk@163.com



连云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21日

连云区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江苏省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连云港市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2021年1月15日至1月29日。

二、检查对象

丰益油脂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欧亚气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利海化工有限公司、科邦石化(连云港)有限公司、丰益醇工业(连云港)有限公司、江苏三吉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死海溴化物有限公司、金桥丰益氯碱(连云港)有限公司、丰益高分子材料(连云港)有限公司、科莱恩丰益脂肪胺(连云港)有限公司、丰益表面活性材料(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中远海运有限公司

三、检查内容

1.《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附件1)

2.《江苏省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附件1)

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附件2)

四、检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23日)。企业对照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内容表(附件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附件2),认真自查自纠,对查出隐患整改到位,自查自纠报告于2021年1月23前上报连云区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外的企业自查报告直接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2.集中检查阶段(2021年1月23日至2021年1月26日)。连云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进行所有化工企业进行集中检查。

3.督查抽查阶段(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1月29日)。区应急管理局对连云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集中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全区化工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1.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定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连云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及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及隐患整改情况。

2.连云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一是对企业大检查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严肃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二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提出相应防范措施,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并跟踪落实整改;三是按时上报检查情况,2021年1月25日前将收集的企业自查自纠材料上报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1月27前将集中检查情况上报区应急局,2021年2月5日前将企业隐患问题整改情况上报区应急局。


附件:1.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内容表

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表


附件1

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内容表

一、基础类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自查情况

1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是否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系统是否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是否投入使用。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并投入使用,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2

对可能存在的泄漏风险是否进行辨识评估,辨识出可能发生泄漏的部位,落实具体防范措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超限报警等功能。涉及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3

工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是否及时处置,并有处置记录;重大工艺、设备变更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并履行变更管理程序。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4

结合冬季安全生产特点,是否对重要设备、排凝设施、保温伴热管线开展防冻防凝检查;蒸汽疏水器工况是否正常;易冻凝物料罐顶呼吸阀保温伴热设施是否正常有效。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5

是否编制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等专项应急预案,是否定期开展演练。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6

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等开始前,是否辨识安全风险、确认安全条件、落实控制措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是否履行许可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是否落实专人监护。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7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助燃物料出现严重泄漏,承压设备长时间处于异常状态,安全设施或自动化控制系统长期处于故障,工艺运行长期处于异常工况等情况,是否采取立即停产或停止设备设施使用措施,是否存在“带病”运行情况。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8

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9

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符合危险化学品使用(包括工艺)条件

江苏省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10

是否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江苏省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11

是否掌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危险特性、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和储存数量等情况,并建立相关台账资料。

江苏省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12

是否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江苏省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13

是否从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单位采购及使用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江苏省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14

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和违反限制性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江苏省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15

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进行专项培训,有资格要求的岗位是否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江苏省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16

是否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并定期组织演练

江苏省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17

准确界定化工企业类别并依法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

江苏省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表(2020年)

一、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

序号

分类内容

违法依据

自查情况

1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未经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2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


3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无法整改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五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


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


二、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类

序号

分类内容

违法依据


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试生产期间除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2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3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


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


5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5.2.16。


6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


7

涉及光气、氯气、硫化氢等剧毒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外的公共区域(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八条。


8

全压力式液化烃球形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或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储罐除外),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六条。


9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液氯钢瓶充装、电子级产品充装除外)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七条。


10

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未设远程紧急切断阀;氯乙烯气柜的压力(钟罩内)、柜位高度不能实现在线连续监测;未设置气柜压力、柜位等联锁。存在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项;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9重点危险化学品特殊管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清单(六)氯乙烯”第六、十一条。


1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


12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操作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条。


13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六条。


14

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未明确关键工艺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七条。


15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实施特殊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


16

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开展评估,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17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


三、限期改正类

序号

分类内容

违法依据


1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3.2.3。


2

重大危险源未按国家标准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储存(不少于30天)等功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3

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未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的有关方法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未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4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且未完成搬迁的;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但未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四、五款;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附件《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2设计与总图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二)总图布局”第七项。


5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6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三条。


7

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


8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九条。


9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3.0.2;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4.1、4.2。


10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不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不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11

未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未每天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4.1.5。


1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3

未将工艺、设备、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发生的变化纳入变更管理,或在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4.12。


14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配备应急救援物资。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13)。


注:1.经评估属于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6个月,暂扣期满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类的,经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有关安全许可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属于限期改正类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第2小类,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装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的,按照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相应要求执行;辅助装置涉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的,按照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相应要求执行。

3.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类第3小类,涉及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 37243)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设计最大量与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 37243)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除此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距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