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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5828-0/2019-00003 分 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江苏连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9-03-05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差旅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差旅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差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连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差旅

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直属公司):

现将《连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差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江苏连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9221


连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差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内差旅费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参照《2017年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及直属公司公务出差(以下简称“出差”)的工作人员(含出差司机),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出差是指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离开连云区,在外留宿一夜以上的视为出差,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市区,下同)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出差前填写《连云经济开发区出差审批表》(主要领导单独出差由出差司机代办,特殊情况事后补办),审批表主要包括出差事由、往返时间、路线、目的地等内容(见附表),由该次出差工作人员填报,分管领导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行,部门负责人以下工作人员出差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原则上不派公车和司机);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票报销,以上费用实报实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出差工作人员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连云区区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限额标准,超出部分由出差工作人员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所花费的伙食费用给予补助的费用。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每人每天100元标准(新疆、西藏120元/人、天),包干使用,超出部分由出差工作人员自理或共同分摊。

第十四条 出差工作人员单独用餐,按规定标准执行;非单独用餐(集体用餐)所产生的餐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有出差工作人员的总数乘以出差总天数乘以100元/天所得金额数,超出部分由所有该次出差人共同分摊自理。

第五章 交通费补助

第十五条 交通费补助是指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期间产生的市域范围外、内交通费用。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的,市域范围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域范围以内市区以外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申领交通费补助严禁报销其他车票;单位派车无交通费补助。

第十六条 出差工作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才能回单位申领交通费补助;无相关凭据严禁回单位申领交通费补助或报销车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出差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八条 出差工作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工作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出差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各项开支,未严格按照规定报销出差人员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财务经办人承担。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条 各部门(直属公司)分管领导、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直属公司)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纪工委、区纪委派驻监委办公室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转嫁差旅费的人员,依纪、依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按规定不申领伙食补助和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连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差审批表

 

连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差审批表

姓  名

所属部门

职务

出差地点

事  由

往返时间

路  线

目 的 地

交通方式

预计借支

备注事项

申请人

分管领导

主管领导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