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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5828-0/2018-00043 分 类 其他 /决议
发布机构 江苏连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8-03-19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经济开发区经济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经济业务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经济开发区经济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连云经济开发区经济业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经济开发区经济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连云经济开发区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合理组织收入、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务监督,使各项财务收支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促进开发区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和谐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收支管理制度

  第二条 收入包括各项协调款、项目资金、上级专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种来源资金;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办公费、车辆燃修、招待费、书报费、差旅费、通讯费等)、专款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等各种资金支出。

  第三条 严格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各部门取得资金收入时,必须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苏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并加盖财政部门或直属公司公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收据。各部门取得收入后,必须在3日内缴存至财政专户或直属公司账户,否则按公款私存处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截留资金及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 进入财政专户的资金由财政分局统一管理,进入直属公司账户的资金由直属公司统一管理,管委会集中调拨使用,实行主要领导签字制度。

第三章 报账制度

  第五条 报销单据以部门为单位,每月1-25日集中报账,25日以后原则上不予报账,每部门要设一名固定报账员,非报账员报账,财务部门可以不予办理。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有报销项目,必须提供有对方单位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的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否则一律不予报销。报销发票时要遵循以下程序: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分管领导签字,财政分局分管领导审查核实,主要领导签字,入账报销。

  第七条 各项开支都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一般业务支出,要由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其他特殊或大项支出,须报主要领导同意后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对单项超1000元的业务支出,各部门不能自行以现金支付,原则上通过财政分局或直属公司直接拨付到对方账户。

  第九条 管委会经费支出要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经费不足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反映并列清支出计划报主要领导签批拨款。

  第十条 对专项支出尤其是涉及专项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在资金支出、发放时,具体承办部门要提供对方银行开户信息,完善手续后,由财务部门直接将款项打入对方账户存折,严禁以现金支出或发放。

第四章 内部监控制度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机关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实行内部监控制度。

  第十二条 各财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会计事项。账务处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会计档案借阅,必须经过分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批准,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账、稽核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的职责:稽核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查核,严守秘密。对各种原始凭证(包括自制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有权对不合规定、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经济业务内容,查对原始记录,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对违反财会制度或损害国家、单位利益的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要向主要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对违法乱纪人员和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情况进行审核,记账凭证填制后,必须对每一页记账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核。⑴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录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内容相符;⑵会计科目的运用和金额填列是否正确;⑶记账凭证的摘要、日期、附件张数、章印、编号等是否齐全;⑷审核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稽核人员对账簿的设置、种类账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总账与明细账是否平行登记,月末相关账户余额是否对应或一致,账簿的启用、结账和对账、记账错误的更正方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记账会计岗位职责:⒈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掌握各项费用的开支渠道和开支标准,加强财务监督,把好财务收支关。⒉负责与出纳进行结账并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及时分析、清理债权和债务,结算往来款项。⒊根据银行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规定,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协助做好余额调节表,做到账账、账款相符。4.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准确、及时地登记账簿,并按规定结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针对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5.对各项开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办理。6.管理本单位会计档案,负责装订及妥善保管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出纳会计岗位职责:⒈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把好现金收付关,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账、款的检查。⒉负责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收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付。⒊负责登记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现金账面余额要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做到日清月结,真实准确。4.妥善保管好现金、有价证券、各种支票和收据;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5.认真填写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必须通过转账结算。因特殊原因签发的空白支票,要写明收款单位、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用途,并及时清理结算。6.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簿登记工作,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五章 建设项目监管制度

  第十七条 对各种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基建、污水处理、管网、河道、桥梁、绿化等工程项目,要严格遵守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招标监管审计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质量监督、审计及拨付款。

第六章 现金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现金出纳要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无特殊情况禁止超限额存放现金;要不定期清点余额,做到账账、账实相符。要注意加强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严格禁止公款私借。因公购物或出差确需借用的,要报分管领导同意,填写统一格式的现金借用单,经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借用。在公事完成或出差归来后7日内,必须按程序进行报账核销,否则,从经办人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条 对借出的款项,各经办财务人员要加强责任心,随时清理汇总,督促借款人员及时归还。

第七章 经费限额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为提倡节约,控制浪费现象的发生,对车辆燃油、公务接待等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具体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车辆维修实行定点、双人维修制度。维修前,要报党政办批准,由党政办安排专人与司机一同到指定维修点维修,费用由党政办统一结算。

第八章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要严格执行关于办公用品采购的有关要求,所有办公用品一律实行集中采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采购,否则一律不予入账报销,所发生费用由有关责任人自行承担,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直属公司)的所有资产为管委会所有,实行党政办、财政分局综合监管,部门(直属公司)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直属公司)要确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设定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党政办、财政分局要制定制度,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填写使用卡片,明确责任到部门(直属公司),对各部门(直属公司)的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直属公司)因工作原因发生人员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退还手续。

  第二十七条 采购部门(直属公司)采购固定资产并交付使用部门(直属公司)后,要及时通报党政办、财政分局备案、记账。

第十章 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领导、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2.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3.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4.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单位律师进行合法性审查;

  5.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6.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7.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二十九条 单位订立合同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2.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3.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主要领导、纪工委领导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4.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5.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律师、纪工委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3.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6.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7.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8.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三十二条 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1.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2.超越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3.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4.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5.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三条 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2.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连云区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3.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4.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5.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和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