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5828-0/2023-00008 | 分 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发文日期 | 2023-07-21 |
标 题 | 关于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连云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情况公示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委托规定》(苏建法〔2002〕38号)、《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经济开发区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连政发〔2018〕4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及连云经济开发区的实际情况,连云港市住建局经研究决定委托连云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理权力22项,行政执法权力333项。现连云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对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 ||
时 效 | 有效 |
关于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连云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情况公示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委托规定》(苏建法〔2002〕38号)、《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经济开发区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连政发〔2018〕4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及连云经济开发区的实际情况,连云港市住建局经研究决定委托连云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理权力22项,行政执法权力333项。现连云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对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管理22项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赋权方式 |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委托 |
|
2 |
省外勘察、设计承包人进入本省承包单项工程项目资格(资质)的核验 |
行政其他 |
委托 |
|
3 |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查 |
行政其他 |
委托 |
|
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
行政许可 |
委托 |
|
5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
6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
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
7 |
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2.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
8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
行政其他 |
委托 |
|
9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行政其他 |
委托 |
|
10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行政其他 |
委托 |
|
11 |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行政其他 |
委托 |
|
12 |
建设工程各类合同及相关备案 |
行政其他 |
委托 |
|
13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核发 |
行政许可 |
委托 |
|
14 |
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委托 |
|
15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委托 |
|
16 |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征收 |
行政许可 |
委托 |
|
17 |
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
18 |
停止供水(气)、限(换)气、改(迁、拆)公共供水及燃 气设施的审批 |
1.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停水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2.停止供气、更换气种、迁移供应站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
3.燃气设施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
19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
20 |
因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1.因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2.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
行政许可 |
委托 |
||
21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
22 |
对违规处置污泥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
行政强制 |
委托 |
二、行政执法权333项
1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的处罚 |
2 |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3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4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5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
6 |
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的处罚 |
7 |
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8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9 |
对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10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11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处罚 |
12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
13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的处罚 |
14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处罚 |
15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处罚 |
16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17 |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18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19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2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罚 |
21 |
对建设单位将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22 |
对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23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24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25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26 |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
27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28 |
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29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30 |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31 |
对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32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33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34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35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36 |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37 |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38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39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40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41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42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43 |
对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44 |
对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45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46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
47 |
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48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49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
50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
51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
52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53 |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54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55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56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57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5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5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60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61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62 |
对未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
63 |
对注册建筑师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
64 |
对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65 |
对注册建筑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
66 |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
67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68 |
对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 |
69 |
对工程勘察企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处罚 |
70 |
对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处罚 |
71 |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
72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
73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
74 |
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
75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
76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
77 |
对建筑业企业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78 |
对建筑业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处罚 |
79 |
对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处罚 |
80 |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处罚 |
81 |
对建筑业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处罚 |
82 |
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 |
83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84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处罚 |
85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86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87 |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88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89 |
对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90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91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92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93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处罚 |
94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95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 |
96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
97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98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99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100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处罚 |
101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重新投入使用的处罚 |
102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 |
103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104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
105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106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107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108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109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110 |
对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111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
112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
113 |
对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 |
114 |
对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115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116 |
对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117 |
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118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119 |
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120 |
对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
121 |
对装饰装修企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
122 |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
123 |
对装饰装修企业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 |
124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125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126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
127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
128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
129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130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
131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
132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133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
134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
135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136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
137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处罚 |
138 |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
139 |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140 |
对勘察、设计单位不执行国家和本省颁布的非强制性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的处罚 |
141 |
对勘察、设计单位使用强制性标准以外的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142 |
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职工私自收取、私分工程勘察设计费,私自收取设备材料生产厂家、施工单位及业主的佣金、回扣的处罚 |
143 |
对擅自变更抗震防灾规划、设计或者设防标准的处罚 |
144 |
对施工中擅自取消抗震构造措施的处罚 |
145 |
对地震时因设计和施工质量而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处罚 |
146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开展见证取样检测的处罚 |
147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编制设计文件的处罚 |
148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的处罚 |
149 |
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处罚 |
150 |
对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处罚 |
151 |
对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处罚 |
152 |
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的处罚 |
153 |
对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处罚 |
154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的处罚 |
155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的处罚 |
156 |
施工单位在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验收合格后未及时填写验收记录并由专人签字的 |
157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同步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158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处罚 |
159 |
对质量检测单位未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或者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160 |
对质量检测单位未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或者检测数据未按照规定实时上传的处罚 |
161 |
对质量检测单位未按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处罚 |
162 |
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未按照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的登记手续的处罚 |
163 |
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的处罚 |
164 |
对监理单位未根据绿色建筑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的处罚 |
165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166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167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168 |
对施工企业在施工中不编制安全方案及使用不合格机械设备和安全用品的处罚 |
169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
170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
171 |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罚 |
172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 |
173 |
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或者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的处罚 |
174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未按照规定对其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者未按照规定管理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
175 |
对在沉淀池、贮水池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管道或者有毒有害场所的处罚 |
176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177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178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179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180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181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182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183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184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185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
186 |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
187 |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
188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处罚 |
189 |
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制度或者台账不真实的处罚 |
190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未按照规范处置污泥或者违反污泥委托处置规定的处罚 |
191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
192 |
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193 |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
194 |
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 |
195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
196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
197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198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
199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
200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
201 |
对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
202 |
对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203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 |
204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
205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
206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207 |
对充装燃气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的处罚 |
208 |
对未对充装后的燃气气瓶进行角阀塑封,未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的处罚 |
209 |
对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处罚 |
210 |
对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的处罚 |
211 |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处罚 |
212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213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214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处罚 |
215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216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217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218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219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220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
221 |
对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
222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
223 |
对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
224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225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擅自经过城市桥梁的处罚 |
226 |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或者判定为危桥,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
227 |
对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的处罚 |
228 |
对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气瓶充装燃气的处罚 |
229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 |
230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
231 |
对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处罚 |
232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处罚 |
233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处罚 |
234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处罚 |
235 |
对建设单位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 |
236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 |
237 |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处罚 |
238 |
对施工单位在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处罚 |
239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处罚 |
240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处罚 |
241 |
对施工单位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
242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
243 |
对监理单位未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处罚 |
244 |
对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处罚 |
245 |
对监理单位未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处罚 |
246 |
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处罚 |
247 |
对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248 |
对监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249 |
对监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处罚 |
250 |
对监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251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252 |
对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253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备案的处罚 |
254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
255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
256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257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258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259 |
对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 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
260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 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
261 |
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262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263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264 |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265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266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267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268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 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269 |
对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 罚 |
270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271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272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
273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 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
274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 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
275 |
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 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
276 |
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 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277 |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278 |
对勘察、设计单位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279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 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280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 设计的处罚 |
281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而又未经 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282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 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283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 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
284 |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 案信息的处罚 |
285 |
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 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等的处罚 |
286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287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 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处罚 |
288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289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290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处罚 |
291 |
对承包人以伪造、涂改、复制资质证书、 图章、图签等方式承接工程业务的处罚 |
292 |
对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 相关信息的处罚 |
293 |
对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书面制止,或者整改验收未闭合以及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 理的处罚 |
294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处罚 |
295 |
对质量检测单位未将不合格检测报告在 24 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罚 |
296 |
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未在资质或者营业执照范围内供应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 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处罚 |
297 |
对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供应的预 拌混凝土、砂浆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处罚 |
298 |
对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或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建筑中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或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处 罚 |
299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 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 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
300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 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301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 擅自使用的处罚 |
302 |
对擅自挖掘、占压、拆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303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 水设施的处罚 |
304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 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305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
306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 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 |
307 |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 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308 |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 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
309 |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 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310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 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311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312 |
对燃气用户违反安全规范的要求拆卸、 安装、改装燃气器具的处罚 |
313 |
对燃气用户方加热、摔砸、倒卧、曝晒 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处罚 |
314 |
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按照国家标 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擅自移动 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或者设定的 安装保修期低于一年的处罚 |
315 |
对在城乡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的 保护范围内,擅自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 埋设线杆,或者从事挖坑取土、种植树木等危害城乡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 施活动的处罚 |
316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的处罚 |
317 |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 设计、施工的处罚 |
318 |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 纸的处罚 |
319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320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 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321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 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322 |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 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
323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 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324 |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 检测、检修、更新,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 |
325 |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326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327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 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处罚 |
328 |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
329 |
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 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处罚 |
330 |
对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处罚 |
331 |
对监理单位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 案的处罚 |
332 |
对监测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 的处罚 |
333 |
对监测单位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