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4258248/2020-00099 | 分 类 | 国土资源、能源/电力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04-20 |
标 题 | 《连云区对用电主体进行规范停电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机构在执行类似关停“三高”企业、拆迁行为、专项活动等行政行为时,会要求供电企业配合实施停电或直接实施停电以达到执法目的。这类停电行为带有典型的行政行为特点,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复杂,内容繁多,上至行政法,下至各行政部门的规章,均可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但对以停电行为为手段的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统一停电流程,导致停电后,用户在对政府行为不满的情况下,极易将矛头指向执法部门及供电企业,往往会通过诉讼或信访手段要求恢复供电或赔偿损失,一旦相关行政行为被确定为违法,损失赔偿金额也相对较高。为妥善处理政府及供电企业停电法律纠纷,减少争议,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 ||
时 效 | 有效 |
《连云区对用电主体进行规范停电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时间:2020-04-20 10:49:36 来源:供电公司 阅读次数: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机构在执行类似关停“三高”企业、拆迁行为、专项活动等行政行为时,会要求供电企业配合实施停电或直接实施停电以达到执法目的。这类停电行为带有典型的行政行为特点,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复杂,内容繁多,上至行政法,下至各行政部门的规章,均可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但对以停电行为为手段的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统一停电流程,导致停电后,用户在对政府行为不满的情况下,极易将矛头指向执法部门及供电企业,往往会通过诉讼或信访手段要求恢复供电或赔偿损失,一旦相关行政行为被确定为违法,损失赔偿金额也相对较高。为妥善处理政府及供电企业停电法律纠纷,减少争议,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加强对停电决定主体资格及停电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规范停电行为过程,保障企业及公民合法权益,降低诉讼及信访风险。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就停电决定主体的范围、停电通知的形式要素、停电操作流程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四、注意事项
1. 各类办公室、委员会、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临时性、协调性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需供电公司协助停电的,应报请有关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2. 如停电通知中的停电对象存在实际用电人与合同约定用电人不一致的,供电公司应向停电决定主体如实反映情况,由停电决定主体明确停电对象。
3. 供电公司审查认为停电通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与停电决定主体进行沟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将相关情况报送本级电力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
4. 作出停电决定依据的事由消失或者法院判决停电申请单位败诉,停电决定主体应及时向供电公司下发恢复供电书面通知,未能及时下发恢复停电通知的,供电公司应将有关情况报送停电决定主体,寻求妥善处理恢复供电事宜的指示。
5. 实施停电前,停电决定主体应当主动考虑停电对象欠缴电费风险,并联系供电公司对电费回收事项作出妥善安排,确保电费按时回收,减少电费回收争议与诉讼纠纷。
关联阅读:关于印发《连云区对用电主体进行规范停电的实施意见》的通知